媒体:看守所民警放任鸡奸应当构成犯罪

 时间:2016-05-19 10:42 来源:新京报责任编辑:张焱
   期间,他向主管民警罗某反映自己的遭遇,但是罗某却告诉他,鸡奸在看守所里是很正常的事情,甚至在女监室也有这种情况,警告小项不要再反映此事。


                                           看守所里被羁押的人员    (资料图片  图文无关)

由于鸡奸是一种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强制猥亵行为,对于鸡奸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因此,对鸡奸小项的叶某,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刑事责任。

文/ 周铭川

5月15号,刑满释放的小项在网上爆料称,他2015年年底在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羁押期间,遭到207监室在押人员叶某的鸡奸,在一个多月里前后被鸡奸四五次。期间,他向主管民警罗某反映自己的遭遇,但是罗某却告诉他,鸡奸在看守所里是很正常的事情,甚至在女监室也有这种情况,警告小项不要再反映此事。

目前,鹿城区公安局已就此事是否属实展开调查。如果调查属实,则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由于鸡奸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对其含义并无一致看法。但一般认为,违背对方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男性强行将阴茎插入另一男性肛门内的性行为,就叫做鸡奸,换言之,男性强奸男性就叫做鸡奸。如果双方自愿从事这种性活动,则叫肛交。

虽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鸡奸都属于强奸的一种,要构成强奸罪。例如,台湾地区刑法第221条规定,“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它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第10条规定,“本法所称性交者,谓非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它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但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仅指男性强奸女性,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不包括鸡奸。因此,叶某鸡奸小项的行为,无法构成强奸罪。

不过,好在我国刑法在强奸罪之外,另外规定了强制猥亵罪,凡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都要构成此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犯罪对象不限于女性,而是包括男性在内。

由于鸡奸是一种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强制猥亵行为,对于鸡奸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因此,对鸡奸小项的叶某,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此种犯罪发生在主管民警罗某的眼皮底下,特别是按照罗某的说法,鸡奸这种事情实在太多,他见怪不怪,懒得管,因此,按人们的生活经验常识,毫无疑问,罗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那么,罗某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呢?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看守所民警对发生在看守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依法制止的义务,发现有犯罪案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罗某明知叶某将要实施鸡奸犯罪而不予制止,明知叶某已经实施鸡奸犯罪而不予立案侦查,都属于《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严重渎职行为,应当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事责任方面,罗某属于叶某鸡奸犯罪的帮助犯,对其也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他在小项向他报警求助时,警告小项不要烦他,客观上助长了叶某犯罪的胆量,放纵了叶某实施犯罪行为。并且,据小项反映,罗某明知叶某有鸡奸小项的企图,仍然将小项调进叶某所在的207监室,致使叶某有机会对小项实施鸡奸行为,显然,这种帮助行为对于叶某实施完成犯罪是必不可少的。

作为看守所内民警,明知其所看管的嫌犯即将实施犯罪而不予制止,甚至为嫌犯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这种行为的性质,比“监守自盗”还要恶劣,应当依法严惩。

在看守所民警眼皮子底下发生这般恶劣行为,也足以说明,看守所内鸡奸等乱象的严重程度。出现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只会纵容这种行为的进一步扩散发展。对看守所内的乱象,相关监管部门必须管一管。

 

(责任编辑:张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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