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关于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在内地采访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闻理念,讲好中国故事 传播好中国声音,构建一带一路幸福传媒梦,规范香港网络媒体新闻记者采访在中国内地采访工作,保障香港网络媒体新闻记者正常采访活动,维护香港网络媒体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香港网络媒体与内地政府、媒体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商业管理条例》、以及中国内地相关新闻传媒法律法规,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特此制定《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在中国内地采访管理办法》,并于201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在中国内地采访管理办法》的颁布,加速了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与中国内地各界的友好合作,规范了香港网络媒体新闻记者的行为规范,促进两地文化、旅游、媒体、经济发展,提升了香港网络媒体新闻记者的工作素质,促进了香港网络媒体新闻记者队伍的正规化法制化建设,提高了香港网络媒体新闻记者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
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在中国内地采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闻理念,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规范香港网络媒体新闻记者内地采访工作,加快香港网络媒体新闻记者队伍坚守,保障香港网络媒体新闻记者正常采访工作,维护香港网络媒体新闻记者合法权益,促进香港网络媒体与内地各领域交流共同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中国内地相关新闻传媒法律法规,制定《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在中国内地采访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持有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会员证、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颁发的香港媒体记者证”的香港网络媒体新闻工作人员。
第二章:申报与核发
第三条:“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会员证、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颁发的香港新闻记者证”是指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依照《香港社团管理条例》、《香港新闻记者管理条例》依法颁发的证件。
第四条: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负责办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网络媒体从业人员会员证、记者证的申报与核发。
第五条: “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会员证”是指香港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依照《香港社团管理条例》依法颁发的社团证件。
第六条: “香港网络媒体记者证”是指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依照《香港新闻记者管理条例》依法颁发的媒体证件。
第七条: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依法注册登记,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进行登记注册备案的香港媒体社团组织。
第三章: 使用流程
第八条:香港网络媒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设立机构及开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执行的《香港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依法办理合法相关手续。
第九条: 香港居民户籍的香港非时事类网络新闻机构的记者及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开展采访工作必须报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同意,获得中国内地“采访邀请函”,并报中国内地政府外事机构备案批准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访工作。
第十条: 未经中国政府有关机构、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批准,禁止香港网络媒体在中国内地非法私设地方性新闻机构,未经中国政府有关机构、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批准,香港网络媒体禁止在中国内地开办地方性频道以及地方性栏目。
第十一条: 持有“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会员证、香港网络媒体记者证”人员不可以直接开展采访工作,须报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记者所属网络媒体机构负责人批复,和内地省市区联系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四章 :采访工作流程纪律
第十二条
1、香港网络媒体向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秘书处发出正式“采访申请函”;
2、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秘书处收到“采访申请函”后,及时复函并决定是否同意派遣记者采访,同时上报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登记备案;
3、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秘书处根据“采访申请函”内容,为派遣记者开具“采访介绍函”;
4、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派遣记者采访前必须主动向被采访方出示“记者证、采访介绍函” ;
5、被采访方确认香港网络媒体记者真实身份后,才能正式开展采访工作;
6、香港网络媒体记者禁止开展有偿报道活动;
7、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如有违反以上条款,被采访方有权拒绝采访,并向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进行举报投诉。
第五章: 网络采集信息转载纪律
第十三条: 香港网络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转载非本媒体的网上信息时,必须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必须注明转载信息的原创媒体、原创作者,不得盗用他人作品。
第十四条: 香港网络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禁止编造及转载辟谣稿件,禁止转载没有注明原创媒体名称的信息,禁止转载维权负面批评性稿件,禁止转载未经中国内地宣传机构核实的批评性稿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与联同内地宣传机构对香港网络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有违法行为的香港网络媒体新闻记者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根据内地政府宣传机构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对其会员证、记者证予以吊销。
第十七条: 香港网络媒体不得聘用存在搞虚假报道、不道德新闻报道、无责任新闻报道、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使用新闻采访证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
第十八条: 被采访人以及社会公众有权对香港网络媒体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可以通过“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官网www.xgmrdx.com ”予以举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香港网络媒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通报批评;
2、责令公开检讨;
3、责令改正;
4、终止新闻采访证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05月01日起试行。
本办法解释权归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
香港网络媒体记者协会
2018年5月1日